| 主要职能 一、主管全县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主管全县行政监察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职责、职权和工作程序开展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国家公务员和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统称为监察对象)执行法律、法规和政府决定、命令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情况。负责统一部署全县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三、负责组织协调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承担县委、县人民政府反腐败斗争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职责。 四、负责检查并处理县级机关各部门、各乡(镇)党的组织和县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建议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组织和党员的处分,必要时可直接检查并处理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典型的违纪案件;负责调查处理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国家公务员和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作出行政处分或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五、受理对管辖范围内党员、党组织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和党员、党组织的申诉;受理对管辖范围内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对县监察局作出的监察决定、监察建议不服的申诉,管辖范围内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县监察局受理的申诉;保护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 六、负责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纪政纪教育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和对党员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政府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七、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的理论研究;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进行调研。 八、负责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负责变更或撤销下级纪律检查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对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的提出纠正或撤销的建议。 九、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政一票否决制,对拟提任干部进行审核。 十、承办市纪委、市监察局和县委、县人民政府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任务。 |